付购房定金后反悔 退还款项引纠纷 法院这样判.....
[热点] 时间:2025-10-12 20:27:44 来源:桂林杏苑网 作者:热点 点击:130次
原标题:付购房定金后反悔 退还款项引纠纷 法院这样判.....
海峡网8月16日讯(泉州网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林昆印 许巧芬)近日,付购房定反悔纷法德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金后居间合同纠纷。
今年4月,退还林某在某中介公司处获悉张某有房欲出售,款项在中介公司员工陈某的引纠院样带领下,几次看房后,付购房定反悔纷法于4月26日向陈某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用9000元,金后陈某当场出具一份载明收到定金款项的退还收条交由林某收执。后因房屋总价款过高,款项林某遂不愿购买该房屋,引纠院样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付购房定反悔纷法款项。最终,金后双方围绕退多少钱的退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向德化法院起诉,款项要求陈某及中介公司共同双倍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引纠院样利息、中介费等。
庭审中,陈某及中介公司辩称其系受张某委托售房并收取购房定金5万元,同意返还林某交付的5万元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及支付利息,也不同意返还中介费。
法官考虑到当事人没有签订定金合同及违约条款,欠缺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又因陈某及中介公司自愿返还5万元定金。另本案陈某及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林某支付报酬,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林某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1000元。且陈某作为中介公司的员工,其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介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林某5.8万元,并驳回林某的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勿向房东或中介公司提前支付各种款项,尤其是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对于买卖双方均有较大制约,因此更需慎重。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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